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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例(1993年)
2003-03-31 12:32
  1、未成年人的工作时间
  (1)任何企业雇用的年龄在14-16岁的未成年人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6小时,一周不超过36小时。
  (2)年龄在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作为工人或雇员被雇用,工作时间可通过工人或雇员与总经理双方协议在早上6点至下午6点之间商定。

  2、工人或雇员注册登记时需要指出的一些具体情况
  (a)雇用工人或雇员的起始时间以及其职务和地址。
  (b)工人或雇员的出生日期。
  (c)工人或雇员的公民身份证明。
  (d)工人或雇员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名称。
  (e)有关假期的具体规定。
  (f)有关福利的具体规定。

  3、非尼泊尔籍人员可被雇用的条件
  (1)企业无法得到尼泊尔籍熟练工人的条件下,有关企业的总经理在得到劳动部批准后,通过相关的劳动部门推荐,在签定合同的基础上雇用非尼泊尔熟练工人,期限一次不超过两年。
  (2)雇用外籍人员的总经理必须就培养尼泊尔工人或雇员以逐渐取代外籍人员作出安排。

  4、裁减工人或雇员的规定
  如出现需要裁减根据法令第12条第(2)款限制性条款规定下前期雇用的工人或雇员的情况,总经理必须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如前期雇用的工人或雇员为外籍人员的情况下,外籍人员将被裁减而不是后期雇用的尼泊尔籍人员。
  (2)如有任何工人或雇员因健康原因同其他员工相比较而言长期不能上班的情况下。
  (3)如有其他任何有必要的原因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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