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尼泊尔政府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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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09 21:44 文章来源:驻尼泊尔经商参赞处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尼泊尔The Himalayan Time报27日讯:尼泊尔政府发布新法令取代1997公司法。
新法令第154条款恢复1966年公司法(被1997年公司法取代)关于允许外国公司在尼设立分公司或联络处条款中的具体规定,并要求所有在尼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公司,做出年度报告。
新法令规定,禁止没有注册或批准的外国公司或办事处在尼开展业务、发行股票和债券。
新法令第6条规定,对于其业务违背公共道德或国家刑法的公司,不予注册。
新法令还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至少拥有7个股东和1000万卢比资本。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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