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尼泊尔概况政策法规商情服务调研报告中尼合作经贸机构企业名录相关网站链接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调研报告 >  承包劳务 >  正文

外国企业在尼设立公司规则
2006-01-07 14:18  文章来源:驻尼泊尔经商参赞处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调研

2005年中期,尼泊尔政府重新修改并颁布《公司法2005》,我们将其中有关外国人在尼泊尔设立公司或代表处部分翻译如下,供国内来尼厂商参考。

第16章
154节:外国公司登记注册
1、没有按照本法进行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不得在尼泊尔设立办事处或开展业务。
对于合法公司的投资入股、贷款或合作经营,经有关当局批准,可以经营。
界定:
外国公司在尼泊尔设立办公室或利用某地点进行常规业务、指定某人在尼泊尔联络业务或者在尼逗留期间某月某几个月获得服务收入,可以看作经营业务。
2、任何公司根据上述条例在尼设立办事处或开展业务,必须拥有规定资本并填写正式表格,向有关当局申请。
3、在接到符合本节2的申请后,有关当局应在30天内给予登记注册并发放注册证明,允许该公司在尼泊尔开展业务或在可行性研究后设立办事处。
4、如果不符合本节2,外国公司申请不能获准,有关当局必须在30天内通知申请方。
5、根据本节3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开展业务。
但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办事处只能联络业务,不得直接从事业务盈利。
6、如果根据本节2申请登记注册的公司名字已被其它公司注册使用或与本法令相悖,则不予注册。
7、准许根据本节3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经营与本国总公司相同的业务。
8、根据本法令登记注册的公司必须在办公地点显而易见处挂出公司招牌,并标明公司的注册号码和母公司注册的国家。
9、有关当局必须根据本法令,提供登记注册证明的正副本,以供公共监督、办理税费等使用。
10、按照本法令登记注册的公司不得在尼发行股票和债券。
11、任何没有登记注册的正在尼开展业务或建有办事处的公司,自本法令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根据本法令到有关当局登记注册。


155节:外国公司须提交的文件
1、 任何依照154节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必须提交如下文件:
⑴ 有关当局批准在尼泊尔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明
⑵ 设立公司授权书副本、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程副本、这些文件的尼泊尔文翻译件
⑶ 母公司总部和主要营业办公室的名字及地点、母公司设立的日期、注册资本、营业范围
⑷ 母公司董事、经理、秘书和主要成员的名字、住址、国籍的详细情况
⑸ 母公司授权在尼泊尔代理事务人的名字、住址
⑹ 在尼设立公司开展业务主要地点的详细地址
⑺ 在尼设立公司计划的主要投资和业务的详细描述
⑻ 计划在尼开始业务的日期
⑼ 由公司经理或代表以公司名义声明所有提交的文件属实
⑽ 根据157节制定授权书
2、 如果任何外国公司提交的文件发生变化,必须在35天内将详情通知有关部门。
3、 如果提交的文件是在尼泊尔境外颁发的,这些文件则必须按照156节1,根据母公司注册所在国家的法律证明真实有效。

156节:外国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年报
1、 根据154节注册的外国公司必须依本法在每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有关当局提交反映真实业务情况的账目、利润、损失等财务报表。
2、 母公司必须根据本公司注册所在国法律,自在尼申办公司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管理委员会报告详细副本。
3、 外国公司必须提交下列详细年度财务报表:
⑴ 在尼泊尔所设外国公司名义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详细情况。
⑵ 在尼泊尔所设外国公司名义下银行现金和其它财务详细情况。
⑶ 在尼泊尔所设外国公司名义下从银行贷款和透支详细情况。
⑷ 应由外国公司根据本法支付尼泊尔居民、个人或尼泊尔企业的贷款总额。
4、 如果根据157节2提交的报告和文件不是尼泊尔文或英文形式,则须同时提交尼泊尔文或英文的权威翻译附件。
5、 根据154节在尼泊尔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代表处,必须提交经审计证明的职员、顾问或联络员的详情;提交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的详情;提交根据现行法律有关税收减免的详情;并在本财政年度后3个月内,提交根据现行法律经营代表处所花费租金和其它支出以及这些支出税收减免的详情。
157节:授权
1、 依照154节登记注册的外国公司或代表处必须提交母公司委任在尼泊尔居住某人作为代表的授权书,授权依法申请某事或撤销某事。该授权书须满足母公司注册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格式。
2、 根据下述节1颁发的授权书应该列明除外条款,界定被授权者的工作权限范围。

158节:外国公司或代表处的注销和清算
1、如果根据154节注册的外国公司或代表处打算停止在尼业务并注销公司或代表处,或者尼当局命令该公司或代表处停止在尼业务,该公司或代表处必须提交注销申请并缴纳规定费用。
2、据本节1申请注销的外国公司或代表处必须提交没有对任何个人、组织、政府、非政府组织负债的证明。
3、为了证明本节2所述债务和有关证据的有效性,该公司或代表处必须在提交申请后21天内,在国家报纸上刊登告示至少2次。
4、在外国公司根据本节3刊登告示后,如果该公司收到任何要求/索赔,须提交给有关当局。如果根据本节3发生的要求/索赔无法以现有在尼公司财产抵偿,母公司应承担抵偿责任。
5、如果没有因本节3出现任何要求/索赔,或者出现的要求/索赔已被解决的证据已经提交有关当局,应即注销并通知该公司。
6、如果在尼注册的外国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母公司根据该国法律开始被清算,那么根据157节得到授权的该公司代表须立即向尼泊尔有关当局提交书面通知,同时须立即在国家报纸上公布消息。
如果注销命令已经下达到该公司,则该公司应即停止业务。
7、在根据本节6停止业务的情况下,在尼泊尔的外国公司将被根据现行法律有关清算条款进行清算。

(马)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深圳市东盟科技公司在尼泊尔投资中国大酒店    2006-01-04 23:03
尼泊尔投资和外贸的优惠税收政策    2005-11-30 13:01
刘贻南召开驻尼中资公司和投资企业安全会议    2005-11-26 20:19
尼泊尔政府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分公司    2005-11-09 21:44
尼泊尔政府代表团参加第9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2005-09-09 20:06
尼泊尔第八批招商引资:地质矿山项目    2005-08-12 18:39
尼泊尔第七批招商引资:旅游项目    2005-08-12 12:55
在尼泊尔投资及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    2005-08-08 11:45
截至2004年底中国对尼泊尔直接投资情况    2005-07-26 19:51
印度竞争迫使尼泊尔面粉厂倒闭    2005-07-11 12:4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尼泊尔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