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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条约和协定
2002-10-29 14:18
  (1)中尼和平友好条约。1960年4月28日,由周恩来总理和毕?普?柯伊拉腊首相在加德满都签订,有效期十年。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至少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无限期有效。

  (2)中尼边界条约。中尼边界长1400多公里,在历史上从来正式标定和划定。1960年3月,中尼两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着公平合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签订了中尼边界协定。协定规定,在传统习惯线的基础上,或按双方地图上一致的划法,或按实际地形和双方实际管辖情况,或在共同实地查明实际管辖情况后,根据平等互利、友好互让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确定两国的边界。1961年8月,中尼边界联合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了在边境地区进行调查勘察的联合小组和联合勘察队的工作报告和实测地图,就两国边界条约草案达成了协议。1961年10月5日,正式签订中尼边界条约。

  边界联检情况。1963年1月20日,中尼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中尼边界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每五年对两国全部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但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检查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检查。1978年5月,中尼两国政府成立了中尼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决定对两国边界进行第一次检查。联合检查委员会经过一年半时间的努力,顺利地完成了两国边界联检任务。1979年11月20日,黄华外交部长和沙希外交大臣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加德满都签署了中尼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议定书及附图。1988年2月,中尼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确定第二次联检的工作任务和有关事项。联检工作完成后,1988年12月5日,钱其琛外交部长和赛?库?乌帕德亚雅外交大臣,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尼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议定书。

  (3)中尼贸易协定。1964年,中尼两国签订了政府贸易协定,进行记帐贸易。后因支付方式改变,双方又几次签订新的贸易协定。目前生效的是1981年签订的第四个贸易协定,规定两国贸易以现汇支付。

  (4)藏尼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1956年9月20日,中尼两国政府在加德满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有效期8年,后经双方同意延长。1966年5月2日,两国政府在1956年协定的基础上,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有效期10年。1976年4月30日,两国政府在加德满都换文,将上述协定延长10年。1986年8月1日,两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修订后的上述协定。该协定有效期为10年,已于1996年期满。目前两国政府正就新的协定文本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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