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Nep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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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尼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
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泊尔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尼泊尔政府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实施中、尼两国政府商定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协议加以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尼泊尔中央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在加德满都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英和尼泊尔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中、尼文文本解释有歧义,以英文文本作准。